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肇庆市委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市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家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肇庆文化强市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连接大西南枢纽门户城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组织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提升文艺原创力,积极推动文艺创新发展,努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联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新的文艺群体和组织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承接适合由文联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服务职能,参与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制定等事务,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扶持和推介文艺人才。
第十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建设,推动肇庆文化走出去,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三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对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
第十九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含所担任的主席团职务),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报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
三、听取和审议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提出,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在中共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可委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五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由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六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人员、荣誉职务人员、顾问,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简称是肇庆市文联。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肇庆市端州区。
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ZHAOQ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ZQFLAC”。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肇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